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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雯

中環火災案

〈地主以為將地租給上巿公司中環集團就穩賺不賠,結果發生火災,保險公司只願賠800多萬,經陳麗雯律師努力,地院判付二千多萬元〉


地主以為將地租給上巿公司(中環公司)就穩賺不賠,結果發生火災,保險公司只願賠800多萬元,經陳麗雯律師努力,地院判付二千多萬元,詳情請看判決書及報導: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1日電)中環公司桃園縣廠房發生火災,燒壞廠房內的裝潢、機具等,出租廠房的富而樂運動器材公司認為損失慘重,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中環應賠償富而樂新台幣200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中環公司向富而樂運動器材公司承租位在桃園縣新屋鄉的廠房,主要生產光碟片。民國95年時,中環工廠因生產線走火,千坪廠房陷入火海,燒壞公司的裝潢、機具等,導致富而樂損失慘重,富而樂向中環求償設備費、積欠租金等。
中環公司辯稱,火災起火原因不明,不能將全數責任都歸咎給中環公司,且火災毀損設備為中環公司所有,要求法院降低賠償金額。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第434條,承租人對重大失火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中環火災屬輕度過失,不需對火災負全責;但審酌火災仍燒毀富而樂公司的設備,侵害財產權,因此判決中環應賠償富而樂2000多萬元。

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 原   告
富而樂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被   告 蘇大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OO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中環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零參拾伍萬捌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壹仟貳佰零貳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柒拾捌萬陸仟零陸元為被告中環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中環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貳仟零參拾伍萬捌仟零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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