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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陳麗雯

地方政府採取必要措施的內涵-「限制出境或凍結財產」

案例

老王為某化妝品公司的老闆,不料,有一日收到某地方政府的通知,限制老王出境並凍結老王的財產,理由是,老王公司所生產的化妝品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健康,為避免公司的負責人潛逃出境及脫產,所以有限制出境及凍結財產的必要。請問:該地方政府所做的限制出境及凍結財產是否合法?


評析

一、地方政府的調查權
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因此,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地方政府是可以對於老王的公司進行調查的。
二、地方政府的命令權
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人、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故地方政府調查後,若認為有必要,是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但是否包括限制出境及凍結財產呢?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必要措施」,不包括限制出境及凍結財產
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必要措施」,是否包括限制出境及凍結財產,並非沒有爭議。不過,目前的實務是採取否定的立場。也就是說,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雖然規定,地方政府經過調查後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但不可以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或凍結財產。主要的理由是,從依法行政的觀點來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必要措施」並非指所有一切之措施均可以採取,應僅限於與「命其限期改善、回收、銷燬,或命其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人、經銷或服務之提供」等措施相當且具有關連性者為限。


小結

地方政府應不可限制老王出境或凍結老王的財產,對於地方政府的限制出境及凍結財產命令,老王則可以透過行政爭訟的程序加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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