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麗雯律師
出處: 法律百科
案例
A和B因故交惡,A就因此憑空杜撰對B不利的影片,上傳網路。杜撰的影片內容是影射B趁職務之便,竊取公司內部的資料納為己用[1];並說公司要小心不要僱用到這種員工。嗣後,A在公開場合當眾嗆B:「這支影片會一直跟著你,我還要把這支爆料影片mail到你公司讓你沒工作!如果你不敢告我,你就是豬!」讓B惶惶不安又感到受辱。
A威脅要把假的爆料影片寄給B的公司讓他沒工作、當眾罵B是豬的行為,可能觸犯何罪?
本文 一、A威脅要將杜撰B違法的影片寄給公司,讓B沒工作的行為,可能觸犯恐嚇罪[1] 本案例中,A當面威脅B,要把自己在網路上杜撰影射B趁職務之便,違法竊取公司內部的資料納為己用的爆料影片,寄給B的公司,加害B的名譽、財產,令B心生恐懼,擔心即使是假訊息是不是也會造成公司誤解,讓B害怕被解僱、以後真的找不到工作,因此A的行為成立恐嚇罪[2]。 要注意恐嚇罪的成立在於,A不只是在網路上流傳影片,還有把威脅危害B名譽、財產的事告訴B,且讓B產生了畏懼的心理[3],A並不一定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更不須實施加害行為[4],只要有使B產生意志不自由的結果,就成立本罪。 二、A在公開場合當眾嗆B是豬的行為,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罪[5] 所謂「公然」,意思是在場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都可以聽到或看到的客觀狀態。除了人來人往的捷運站等地點,在別人可以看到的臉書社團上,或是多數人在裡面的LINE群組中,也都屬於公然的範疇。 本案例中,A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看到或聽到的公開場合嗆B,所以屬於公然。A是基於侮辱的故意,令B的名譽在社會上受有減損,且侮辱B是豬,並非具體指明事實,僅是謾罵行為,所以A嗆B是豬的行為成立公然侮辱罪[6]。 2這篇文章有幫助到你的話,請給我一個讚,謝謝。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883號刑事判決:「甲○○欲促丁○○出面處理財產問題,不思以正當手段為之,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同年5月下旬及6月初某日,連續書寫內容為:『……三、除非你永遠不在中興或教育界;否則限期內沒回家;我絕對會做得比上週更精采,不信你試試,我沒工作了;我隨時備等你;沒回家;你準備丟工作。』……等以加害財產之信件恐嚇丁○○,使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社會日常生活之安全;……。又上開書信內容對告訴人丁○○恫嚇稱要讓告訴人丟工作,被告將不計後果,天天來等,衡之告訴人目前於國立中興大學擔任助教,且年歲已近40(民國00年出生),依目前社會環境,如非另有專長,中年轉業確有困難,而被告以將使其丟工作之話語恫嚇告訴人確足使其心生畏懼;被告辯稱並無恐嚇行為,僅係要求告訴人出面解決家庭糾紛云云,實不足採。」
[3]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4]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
[5]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6]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是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被告甲○○部分:1、就附表二編號1至10以……『病死豬』……『豬』、『狗』……『畜牲』等字詞侮辱自訴人乙○○、丙○○,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コメン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