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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陳麗雯

無辜成為詐欺集團的人頭,獲判無罪,終可雪冤!

已更新:2023年5月11日

無辜成為詐欺集團的人頭,陳麗雯律師為客戶申○○戮力雪冤,獲判無罪!
提醒大眾勿隨便提供證件、存摺、或帳號或印章等個人隱私資料給人,即使是認識的人,也可能把你當成詐騙或犯罪的人頭而不自知!

判決書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翟世炎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律師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南雪貞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蔡雅瀅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律師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辰○○ C○○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江昭燕律師 蕭仁杰律師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B○○ 被   告 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167 號、97年度偵字第2624、2931、2455、4785、4916、5098、5099、5365、5366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6240、6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拾壹罪,各處有期徒貳月,如附件所示之信用卡拾貳張,均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六所示除乙○○信用卡外之其餘信用卡拾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附件所示之信用卡拾貳張、如附表六所示除乙○○信用卡外之其餘信用卡拾張,均沒收。其餘被訴如附表一、二(未○○、乙○○、亥○○、林宏昌、詹姿怡、黃明宏、李朝陽、李秀琴、王聖文、丑○○、黃淑萍、地○○、陳品潔、潘吟璇信用卡部分)、三、四、五、六(乙○○信用卡部分)之部分,均無罪。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件所示之信用卡拾貳張,均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件所示之信用卡拾貳張,均沒收。其餘被訴如附表一、二(未○○、乙○○、亥○○、林宏昌、詹姿怡、黃明宏、李朝陽、李秀琴、王聖文、丑○○、黃淑萍、地○○、陳品潔、潘吟璇信用卡部分)、三、六之部分,均無罪。 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件所示之信用卡拾貳張,均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六所示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壹張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件所示之信用卡拾貳張、如附表六所示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壹張,均沒收。其餘被訴如附表一、二(未○○、乙○○、亥○○、林宏昌、詹姿怡、黃明宏、李朝陽、李秀琴、王聖文、丑○○、黃淑萍、地○○、陳品潔、潘吟璇信用卡部分)、三、六(除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外)之部分,均無罪。 庚○○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件所示之信用卡拾貳張,均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六所示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壹張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如附件所示之信用卡拾貳張、如附表六所示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壹張,均沒收。其餘被訴如附表一、二(未○○、乙○○、亥○○、林宏昌、詹姿怡、黃明宏、李朝陽、李秀琴、王聖文、丑○○、黃淑萍、地○○、陳品潔、潘吟璇信用卡部分)、三、六(除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外)部分,均無罪。 子○○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所示之信用卡拾貳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件所示之信用卡拾貳張,均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一、二(未○○、乙○○、亥○○、林宏昌、詹姿怡、黃明宏、李朝陽、李秀琴、王聖文、丑○○、黃淑萍、地○○、陳品潔、潘吟璇信用卡部分)、三之部分,均無罪。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乙○○名義之信用卡肆張,均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六所示乙○○名義之信用卡貳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乙○○名義之信用卡肆張、如附表六所示乙○○名義之信用卡貳張,均沒收。其餘被訴如附表一、二(未○○、乙○○、亥○○、林宏昌、詹姿怡、黃明宏、李朝陽、李秀琴、王聖文、丑○○、黃淑萍、地○○、陳品潔、潘吟璇信用卡部分)、三、六(除乙○○信用卡部分外)之部分,均無罪。 辰○○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壬○○、丑○○、未○○、申○○、C○○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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